深圳拟修改规章 八种车强制安装电子标识
电子标识是一种射频识别技术,集机动车身份识别和动态监测于一身,被称为汽车的电子身份证。为机动车配发电子标识是公安部在全国推行的加强机动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深圳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一稿)》近日提请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备受各界关注的机动车电子标识被纳入了草案,引起委员们热议。审议时,有委员建议将公车纳入强制安装电子标识车辆种类当中,以起到示范效应,带动社会其他车辆安装电子标识的积极性。经研究,该条款所列要求强制安装电子标识的八类车辆主要是从车辆本身的危险性和对安全系数要求的角度出发,加强对特定车辆的规范和管理,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将公车列入强制安装电子标识的类别则是从反腐败和国家机关带头示范的角度出发,二者角度不同,不宜混淆。也有委员提出,应将所有车辆都列为强制安装电子标识的对象。经研究,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一审草案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所收集意见一致对私家车安装电子标识持相反意见。且据交警局反映,若在社会全面推开电子标识技术,目前的技术和资金都无法支持。同时,考虑到作为国家试点,应在部分车辆试行有关电子标识技术,待有关成果出台后再决定向社会全面开展相关工作。因此,建议保留原来的类别划分,私家车主可自愿安装电子标识。草案明确,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以及非本市注册登记但上路行驶需向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道路通行证的车辆等八种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标识。拒不安装电子标识的,由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破坏或者擅自拆除电子标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